发改环资规〔2017〕1975号
中直管理局,教育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商务部、国资委、质检总局、统计局、银监会、国管局、能源局、粮食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,有关地区经信委(工信委、工信厅、经信局),浙江省能源局:
为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),现将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》印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,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,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、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。
二、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,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。
三、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本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、规范建设,采用节能技术、工艺和设备,加强节能管理,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。
四、各地节能管理部门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和《节能监察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),对本目录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,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的项目进行处罚。
五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,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定。
六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
2017年11月15日
附件: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
附件
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
序号 |
名称 |
1 |
风电站 |
2 |
光伏电站(光热) |
3 |
生物质能 |
4 |
地热能 |
5 |
核电站 |
6 |
水电站 |
7 |
抽水蓄能电站 |
8 |
电网工程 |
9 |
输油管网、输气管网 |
10 |
水利 |
11 |
铁路(含独立铁路桥梁、隧道) |
12 |
公路 |
13 |
城市道路 |
14 |
内河航运 |
15 |
信息(通信)网络(不含数据中心)、电子政务 |
16 |
卫星地面系统 |
地址: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5层 邮编:030006 电话:0351-5628200 传真:0351-5628200
技术支持:国家电投集团山西新能源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晋ICP备18013663号-1
电话:0351-5628200